论”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法律性质--兼论《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适用
中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关于该款”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规定的法律性质,中国学者多认为是涤除权制度.对此,笔者通过对涤除权制度同第三人清偿债务制度进行比较,认为该规定的法律性质是第三人清偿债务制度.与物权法上述规定性质的模糊相联系,围绕上述规定的纠纷处理在实践中亦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不一.因此,笔者在尝试厘清上述规定性质基础上,并尝试对该款规定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第三人清偿债务制度 法律性质 司法适用 责任认定
仲伟珩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059-1068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