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方获益”之归属--兼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违约责任体系的设计
中国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守约方的损失为内容,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能力为限,这导致实践中违约方从个人故意或恶意违约行为中获益的情形无法获得规制,恶意违约方保留违约获益并不具有合法性.由此,在中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应当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假如特殊赔偿责任,即以违约方获益为赔偿内容的特殊责任形式.
合同法 违约行为 赔偿责任 司法认定
陈凌云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069-1083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