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制度重构:法典编纂如何砍削民法概念的荆棘丛
本文分析了民法概念中的错误,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我国立法自《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至《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采“误解”一词,在语义上“系受领人方面于了解意思表示时之误”,对意思表示之效力应不生影响。在比较法上,也与各国法例及法学传统格格不入,是立法用语上一处疏误,值此民法总则立法之际,不可将错就错,而应锐意纠错,采纳“错误”一词,使此制度在我国法上名实相副。
民法通则 法律错误 立法完善
汤文平
暨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73-376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