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的立法构建--兼评《民法总则》(草案)与学者建议稿
现行法上的”恶意串通行为”规范的立法宗旨系在保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规范构成与侵权行为无异,并非建立在意思自治及其瑕疵类型的基础之上,在适用上与通谋虚伪表示、债权撤销权、欺诈、无权处分、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权行为等规范构成多种竞合状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范的适用状况表明,其不仅可以构成不法虚伪表示与不法隐藏行为,还包括避法行为类型.未来民法典总则编应当完全废除”恶意串通行为”,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思维,以通谋虚伪表示取而代之,或者适用心中保留规范;同时保留”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使之作为避法行为的一般条款.
民法总则 恶意串通行为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立法完善
冉克平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09-427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