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解释论构造

就合同无效是否影响成立善意取得,《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无效事由之不同作区别对待,须从已列举情形中寻找受让人方面的同质性理由,判断未列举之情形应否阻却善意取得.若采债权形式模式,第21条反映的是其中”合同有效非必要说”的立场,作为法定取得的善意取得是否受合同无效的影响,取决于具体情形中的法政策衡量.若采物权形式模式,须结合无因原则方能无评价矛盾地兼容第21条的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并存在若干须经法政策衡量突破无因原则的情形,但当事人还可通过废除处分行为的效力而自主阻却善意取得.当合同无效且善意取得成立时,除非受让人未支付对价,否则应依双重不当得利执行三方之间的返还关系,物权形式模式下还须拟制出让人有为原权利人受让所有权之意思.

物权法 善意取得 合同效力 债权形式 物权形式 不当得利

姚明斌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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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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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