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陪葬文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兼论《文物保护法》第5条的理论基础与适用范围

陪葬文物并非抛弃物,亦非自然无主物,绝户之墓葬连同陪葬文物属于无主物.所有人不明之陪葬文物具备埋藏物之外表不可见以及所有人不明之要件特征,因此属于埋藏物.《文物保护法》第5条关于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其适用对象应该限于我国境内出土之无主文物以及所有人不明的文物.有主墓葬中的陪葬文物,应该为墓主后人所有,但是古墓葬除外.将《文物保护法》第5条解释为国有化或者征收我国境内普通墓葬出土的有主文物不合时宜.即使按照国有化或者征收予以解释,依照现行《宪法》也应该对被征收陪葬文物的所有权人予以补偿.4.法律是一个体系,存在内在的逻辑性和体系关联。《文物保护法))自身具有体系性,《文物保护法》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物权法》、《继承法》甚至习惯法等法律规范之间亦存在体系关联。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不能孤立地割裂开来,否则难免机械教条和流于形式,亦难免选择性司法之嫌疑。

陪葬文物 国家所有 个人所有 法律适用

章正璋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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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