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法典的观念

向大家谈谈民法典,希望对于欧洲经验的叙述能够有益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者.欧洲各部民法典都受到统一观念的支配.随着(在天主教会和神圣罗马帝国得到认可的)中世纪普世主义的衰落,兴起了各个近代国家.这些国家是绝对的、主权的,不依赖于任何权威,而且它们本身就是最高权威,是一切权力的来源.近代国家是领土的统一体和政治的统一体:国家由其地表疆域界定;奉行世俗政体,独立决定自身命运.法律不再散布于零散多元的渊源中,不管这些渊源是古代的还是近代的、是教会法的还是市民法的、是普世的还是地方的.法律也要求统一.法的统一是在以下两大逻辑的和历史阶段中实现的:国家制定法是法的排他性来源;国家制定法在法典中被整理和排列.法典是一场统一化进程的起点.来深入研究刚刚约略提及的这些脉络.作为一名欧洲法学家,我谦逊地、谨慎地向中国思想界提供以上历史经验。根据演讲中所描述的历史概况,我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者提出如下原则性的建议:处理好政治要素和技术要素之间的平衡;立法者必须和法.律人之间进行对话,不管他们是不是学者、无论是理论法律家还是实务操作者,立法者都应该和他们对话和交流;建立既不会产生规范冲突(自相矛盾),又能够包容未被预见的案例(类推)的体系的统一;务必保障语言的得体和透彻;需协调好民法典和宪法原则的关系。

民法典 宪法原则 政治要素 技术要素

纳塔利诺·伊尔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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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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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