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制定中的若干问题
法典是内在精神和外在形体的高度统一.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之”总则”,也是整个民商法律体系之”总则”.民法总则的水平如何,将决定着民法典乃至整个民商法体系的水平.然而,无论是在反映内在精神方面,还是在外在形体方面,新近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法总则(草案)》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离一部体系科学的民法典的目标,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笔者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民事责任”章应更名为”权利行使与救济”,借鉴多数国家和地区民法总则的经验,从如何保护权利的角度而不是从如何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角度,重新进行制度设计。在民法的制度里,没有任何一项制度比这一项制度更让有着“欠债必还”、“父债子还”传统观念的国人感到困惑,无论它被称为“消灭时效”还是“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 立法原则 权利保护 诉讼时效
柳经纬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84-95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