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法总则(草案)》若干法律规范去留问题大数据分析--以《民法通则》相应条文的司法适用大数据报告为基础

利用大数据分析方法,通过”被适用总次数”通用指标和”被适用次数排名前十的案由”总则属性特殊指标,可以辅助分析三类民法总则法律规范的去留问题.一个法律条文被适用总次数及其同时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总次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制度供给需求.一个法律条文被适用的前十大案由占比在40-50%区间,其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总则属性就较强.就三种特殊民事主体制度的去留问题,赞成《民法总则(草案)》删除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联营”,但要注意与反垄断法领域的立法协调;保留”两户”制度不但符合社会需求,而且具有宣示和肯定改革开放成果的重大政治意义;建议部分暂留”个人合伙”制度,待民法典编纂时统筹整合.较短特殊时效制度的司法适用比例较低,本身也不具有合理性,鉴于其总则性属性也较弱,赞成立法机关删除该规则.考虑到”债法总则”已经被默认取消,建议在”民法总则”中明确债权请求权行使方式,并以”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规定”最终责任分担一般条款”.

民法总则 民事主体 债权请求权 责任分担

王竹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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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67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