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草案)》与宪法规范的接轨
《民法总则(草案)》第2条是民法调整对象条款,是学术界公私法划分的一种表达,更多是前宪法时代的观念表达,建议予以删掉.第99条中的”人身自由”应当修改为”人格平等、人格自由”,第100条在”婚姻自主权”之前,增加”表达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等.建议增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一般规定,删除第166条民事责任独立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绝对优先的规定.建议第89条增加第2款,”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履行职能,从事民事活动,参照前款规定.”第92条第1款”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登记”,不能适用于机关非法人组织,建议增加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4条第3款、第65条第3款、第88条第2款,赋予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超越了民法典的功能界限,也不太符合我国宪法规范,建议予以删掉.
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 公权力 宪法原则
申惠文
郑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84-190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