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区分及其规范意义--兼谈理想类型方法及其应用
以往公私法区分标准的探讨,大多缺乏对前人成果的同情理解,未能充分注意标准(概念)的意义关联问题,忽略了公法和私法是类型概念而非种类概念.只有将公私法概念作为”规范的理想类型”对待,才更有意义.理想类型最佳的定义是发生定义,但也可采实质定义等其他定义方式.针对具体规范而言,理想的公法须以公益为直接目的,理想的私法须以私益为直接目的.理想的公私法不仅可以”约束”立法者,而且在规范诠释上具有特别的意义,在规范适用上也能发挥独到的作用.理想的公私法关系应该相互独立、互为基础、相互配合、无缝对接;理想的公法应奉行谦抑原则,而理想的私法应积极主动规定公法未尽的事宜.民法典应规定公私法间的交叉问题、边缘问题和二者的衔接问题.
公法 私法 利益理论 谦抑原则
陈传法
北京化工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91-228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