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法上的国家政策--兼论《民法通则》第6条之存废

《民法通则》第6条后半句要求民事活动(于法律无规定时)遵守国家政策,但未规定违反国家政策的法律后果,因此并不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仅有法源适用规范意义.国家政策因本条规定而跻身于民法法源,其范围应当限于国家最高一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司法实务中,第6条及国家政策的适用颇为混乱,误用、滥用第6条或国家政策的判决屡见不鲜.作为权宜之计的”遵守国家政策”这一规定现已丧失立法基础,现行宪法性法律和民事基本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未承认国家政策的法源地位.国家政策亦不具有作为民法法源的形式正当性与实质正当性.《民法通则》第6条后半句事实上己被废止,整条亦无继续存在之必要.国家政策或可作为民法法源的辅助资料,发挥裁判说理参考的功能.

民法通则 形式正当性 实质正当性 国家政策

李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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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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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52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