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编纂中营利法人制度如何设置
法人是民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中国民法典已经开始进行编纂,不同的学者对于如何安排法人制度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从民法总则草案上来看,认为应该以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作为法人基本分类.从比较法角度来看,西方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其总则部分主要是由其文化发展而来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制度设计.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角度考虑,民法总则应基于国情及立法现状,继续用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表述有关概念及制度设计.而且,在做这样设计的时候,也就可以同时保留己经被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且己成为社会共识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而不采用西方宗教文化发展成果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概念。对于不能包容于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的其他法人,如寺庙等,则可以寺庙法人概括。另外,在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一般性规定中,也不宜明确规定法人设立的条件要求,仅仅规定法人有别于非法人的基本特征或其他基本要求就是了。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法人组织愈来愈多样化,其也仅仅是人类社会为了实现不同的目的成立的工具而已。但由于它们对社会影响重大,需要专门法律的专门规定,而不宜再在作为一般法的民法总则中作出过多的要求。
民法典 编纂原则 营利法人制度
徐强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74-285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