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计算机程序和功能性限定为例论述中欧专利体系的区别
专利保护体系的建立旨在鼓励技术创新,从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个专利法的体系是否能够提供较好自我调节能力,以尽快地适应技术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是能否真正达到立法目标的关键因素.本文以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功能性限定来论述中国和欧洲专利体系的区别,希望能够给中国专利体系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和启发.
专利法 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 功能性限定 立法目标
施晓雷
德国慕尼黑Manitz,Finsterwald and Partner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2-24
2016-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