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与复审、无效修改的探讨

《专利法》第33条规定了”修改不得超范围”的规则,但是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则,专利审查部门与业界上存在各种分歧与争论,本文以《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目的为出发点,探讨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以及在复审、无效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异同,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合法权益,分析修改规则、修改方式、修改时机及修改范围在不同阶段的适用;从专利法的原理体系出发,针对上述问题作出简要介绍和评论,以期业内人士全面探讨”修改不得超范围”在各审查阶段适用的规则.

专利法 立法目的 实质审查过程 申请文件 修改规则

徐书芳 张美菊 李龙 刘彩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国内会议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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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1

2016-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