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特征之定义与识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对功能性特征提出了定义,该定义包括形式定义和对非功能性特征的实质性排除两部分.形式识别功能性特征的关键在于判断何为功能/效果的表达.例如,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不能将与方法步骤对应的”装置+功能”一概认作功能性特征.实质排除非功能性特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权利要求所确定的具体实施方式可以是实现功能/效果的产品结构或方法步骤,可能来源于功能执行主体的术语本身、对功能执行主体的具体实施方式限定及从功能/效果描述能确定的具体实施方式.前述”功能+装置”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即为实现该功能的方法步骤,而非硬件结构.在形式识别功能性特征时,只能依据权利要求自身和外部证据,而不能查看说明书.
功能性特征 识别方法 法律解释
李春晖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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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3
2016-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