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看《专利法》第33条的适用
《专利法》第33条规定了”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但是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法条却存在争议.本文从一个实际案例出发探讨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和修改超范围的含义,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专利申请文件的理解以及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两个方面对案例进行了剖析,并给出了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
专利法 专利申请文件 修改超范围 法律适用
李腾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90-298
2016-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