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从技术方案整体考虑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但实际审查过程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一直是难点.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针对增加、删除和修改三种修改方式,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超范围判断进行了分析,认为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对象是技术方案而不是技术特征,即判断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否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有记载或是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专利审查 权利要求 修改超范围 技术方案

熊洁 涂小龙 付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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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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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07

2016-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