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功能性限定特征的限定范围

在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中,专利撰写人经常采用功能性限定的写法,通过上位形式的功能性限定来扩大保护范围,同时对于不好描述的模块类部件进行概括.目前国内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尚不统一,导致了相关专利在审查、授权及确权程序中存在诸多困难.本文结合案例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司法解释,功能性限定特征的限定范围应通过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所包括的实施例及其等同实施例确定.在实践中,专利撰写人、审查员在处理含有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专利时,应参照统一后的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进行操作,进而推进中国专利制度的良性发展.

专利文件 功能性限定特征 限定范围 司法解释

邱娟 石茂顺 刘宗磊 杨雯

上海易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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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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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