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剩余权利语境下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环境保护管辖权研究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创造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拥有广阔海域的沿海国获得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更多权利.《公约》赋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并未厘清沿海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权利界限,遗留了许多未明文规定或禁止的剩余权利问题.过分依赖剩余权利论、尤其是”非此即彼”的判断方式来裁判专属经济区内海洋环境污染管辖权问题.为了维护沿海国的海洋权益和海洋安全,沿海国应加快公约的国内法转化进程,加强海洋环境治理的国际合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专属经济区 剩余权利 环境保护管辖权

刘惠荣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

国内会议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第三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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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5

2016-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