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股权收购的反垄断经济与法律分析
中国反垄断法在法律制度和竞争影响分析方面均未对少数股权收购与完全并购进行区分性规定.但是,与完全并购不同,少数股权收购收购方所获得的收益权与公司控制权会产生分离,在收购某一特定股份比例的少数股权时,收购方对于被收购方的公司控制权程度将呈现滑尺化.又由于收益权与公司控制权的竞争影响在作用方式上有重要区别,使少数股权收购的竞争影响具有区别于完全并购的特殊性.这种竞争影响的特殊性一方面意味着对少数股权收购需要采取不同于以往的反垄断定性和量化分析方法,另一方面意味着现有反垄断法对少数股权收购的监管不足.应当在立法上强调少数股权竞争影响的特殊性,并应针对监管不足,做出制度回应.
少数股权收购 控制权 反垄断法 竞争影响
宁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268-284
2016-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