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体制从”二元”到”三元”的转变
反垄断法的”三元”实施体制(公共实施——集体诉讼——私人实施)的建立已然是迫在眉睫且水到渠成之事.但时至今日,集体诉讼仍无法被正式纳入到执法体制之中,主要是由集体诉讼特殊的功能定位与中国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在既判力、律师风险代理、原告资格等问题上产生的理论悖论与实践难题所引起.因此,本文将从现实诸多实践难题入手,重点对集体诉讼进行全新的功能定位,打破原有将集体诉讼作为私人诉讼制度一部分的二元执法实施体制(即私人执法+公共执法),提出集体诉讼制度具有私益和公益双重性质,进而将反垄断法的实施体制从”二元”变为”三元”并应用于现实案件中.
反垄断法 集体诉讼 司法实践
杨童 王玥
天津财经大学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318-324
2016-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