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不足及其完善
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实现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最为重要的力量,是司法力量和私人力量无法替代的.当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是”二元多头式”的行政机构模式,分散式的执法模式在日益发展中暴露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差异化执法、错位执行及队伍专业能力不足等弊端.而执法机构在横向自利性和纵向利益差别的限制下,是导致反垄断执法不力,引发诸多弊端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从执法机构设置和执法专业素质两方面展开,优化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加强执法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建设,以达到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体系的目的.
反垄断法 执行机构 差异性执法
林敏聪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366-371
2016-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