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案件第三人法律责任探究
2015年,我国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进一步聚焦于行政垄断,相继查处了多起案件.行政垄断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环境,而且很容易滋生社会腐败,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少有对行政垄断案件中受益的经营者——”第三人”作出处罚的情况,学界也很少有对第三人法律责任专门进行研究的成果.第三人作为行政垄断案件中的重要参与者,关系到因行政垄断行为而遭受损害方能否得到合理救济.为此,文章拟以我国行政垄断执法现状以及现有法律规定为研究背景,对我国行政垄断案件第三人法律责任制度进行探讨,以期实现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
行政垄断 第三人 法律责任 竞争秩序
李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387-394
2016-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