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D声明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由华为诉IDC案引发的思考
信息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使得行业标准中必须接纳承载着专利权的技术,而专利的私权属性与标准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专利劫持的风险.标准组织为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和标准地位而通常要求其作出FRAND声明,这种声明实质上是一种单方允诺,专利权人以此为自己设定了一项类似于强制缔约的负担——它不仅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进行专利许可时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也意味着在寻求许可方愿意接受符合该原则的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不得拒绝授予许可.我国现行民法制度下,很难通过法律解释将FRAND声明作为裁判依据.虽然专利法中有强制许可、限制禁令救济等制度,反垄断法也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进行了规制,但在标准必要专利方面仍显不足.有必要进行立法上的完善,为FRAND原则进入司法裁判依据的范围构建制度桥梁.综合考虑立法宗旨、价值取向以及域外效力等因素,宜在反垄断法中增加相应规定.
标准必要专利 私权属性 FRAND声明 裁判依据 反垄断法
潘淑君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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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401
2016-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