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的适用标准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反垄断法》(2008)第46条第二款的原则性规定.该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导致实践中难以统一适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1)第20条仅仅明确了宽大制度的实施主体和排除对象,关于宽大制度的具体标准仍然没有专门界定.与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有关宽大制度的规定相比,目前我国的宽大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体方面以及配套制度方面都不完善.本文参照域外法治的完善经验,结合我国横向垄断协议及宽大制度的实际情况及问题,分析和探讨我国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的适用标准.本文将违法者之间的博弈行为和执法机构的裁量权作为宽大制度适用的前提;从宽大制度适用的对象标准、行为标准以及执法机关应当合理适用宽大制度三个方面来阐述宽大制度适用标准;从执法机关的保密义务、公众参与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三个方面探讨了如何完善宽大制度配套机制的进路.

反垄断法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 宽大制度 适用标准

苗沛霖

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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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