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48年湖北省水灾看国民政府水政弊端及其教训
1948年湖北省爆发了特大水灾,这次水灾既是天灾,更是人祸,它引起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究其原因,无非是水政、救灾措施的严重缺失.当前重新审视与研究1948年湖北省水灾的成因、救灾及善后等问题,仍具有学术求真的史学意义和以史为鉴的现实意义.民国末年,国民政府在湖北省设有5个水利机构,但这些机关单位不相统属,因水利行政不统一造成的各机关单位事权不一,或机构重叠,而导致彼此推诱责任、行政效率低、靡费公款等现象屡屡发生。1949年,新成立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在防汛结束后,立即将原国民政府湖北省下的各水利单位统一改变为“湖北省人民政府水利局”,统一管理全省水利事宜。通过颁布堤防法令,修建防洪工程,从法规上确立了对堤防的有力保护。
水灾 防洪工程 水利行政 民国时期
李力
内蒙古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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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83
2016-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