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思考
介绍了自动监测系统的作用及国家关于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说明,明确了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确定方法和必要条件,并根据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原则.通过加强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数据衔接、法律地位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可解决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问题,从国家层面为环境监督执法管理制定统一的度量标尺。企业(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制定自动监测系统的日常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素养的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并按照要求定期做好自动监测系统日常运营情况、数据正常与否等信息的记录和汇报工作;负有自动监测系统有效性审核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即责任环保部门)应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做好审核工作,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业;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责任环保部门应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地方计量认证部门应对安装有自动监测系统的企业进行计量认证,确保监测设备满足计量的相关要求。
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测系统 数据有效性 数据审核
李云燕 祝家能
云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明,650032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55-157
2016-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