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效力论
《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的效力问题对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长期以来却被学界所忽视.通过对宪法和港澳基本法序言在研究和实务领域现状的比较分析可知,《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在效力上可大致分为规范性效力和规制性效力.除少数内容仅具有规范性效力外,大部分序言内容兼具两种效力.当然,由于不直接具备法律结果要素,序言的规制性效力在发生机制上也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正文条款有所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法》 序言条款 规范性效力 规制性效力
郑毅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81-100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