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背景下的税收法定主义实现机制的建构--以税法漏洞的填补为核心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法具有一定的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随着社会的变迁,相对安定的税法便无可避免地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技术创新和信息革命的推动下,社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为确保新型交易形式的公平课税,税收法定主义被有意无意地放弃遵循,新型交易的税收待遇转由税务机关在个案中予以裁量.但主要甚至完全仰赖于裁量解决新型交易的课税问题,并不符合税收征管的实践,而仅仅是解决当前新型交易课税争议的一时之策.为实现对新型交易的”依规则”征税,在立法机关制定成文法规则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改由税务机关先行制定行政规则,实现从”个殊”规则到”普适”规则的渐进式演化.
税收征管 裁量机制 法律法规 立法完善
汤洁茵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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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02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