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志记述应当适度--关于三部志稿社会部类的评议
笔者对《北川羌族自治县志(1988-2007)》(简称《北川志》)、《厦门市志(1996-2005)》(简称《厦门志》)、《石狮市志(1988-2010)》(简称《石狮志》)三部志书评议稿的社会部类内容进行评析.同时比较评议三部志稿,较之单纯评一部志稿,理论研讨的深度和价值可能要高得多.志必有法,但志无定法,运用之妙,全在乎编纂者的理解与处理,因此,对同一对象出现多元的记述方式并不奇怪,也不能强求一律.但从志必有法的方面讲,在继承与创新上,在处理记述事物的异同上,在如何体现时代性、地方性上,必须注意掌握适当的度,过度则不当.因此,借三部志稿之比较,拟对记述适度的问题作一次探讨.
《北川羌族自治县志》 《厦门市志》 《石狮市志》 社会部类内容 记述方式
陈泽泓
广州市地方志办公室
国内会议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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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7
2015-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