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能力评定的要件及要素
在刑法上责任能力是消极的推定,只有存在精神障碍时才要求积极的认定,法律上认定的基础是司法精神病学的评定,司法精神病学上的责任能力与刑法上的责任能力并不完全一致,为了积极、科学的评定责任能力,在司法精神病学上引入责任能力评定的要件及要素概念确有必要.要件分为医学要件及法学要件(心理要件),两者缺一不可,要件由要素构成,医学要件对应第一要素即存在某种精神障碍,法学要件对应第二要素即辨认能力的认定(受精神障碍影响行为人的辨认能力为何)及第三要素即控制能力的认定(受精神障碍影响行为人的控制能力为何),要素作用不相同,第一要素不可或缺,第二三要素存在几种组合模式.要素有自己的组成,分析组成部分的情况是责任能力评定的具体工作,责任能力的得出就是经验地分析第一要素组成成分(精神症状及疾病严重程度)如何影响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辨控能力,但受学科发展的限制,评定进行由原因到结果的正向分析时存在思维的跳跃,即无法逻辑严密的直接认定责任能力,这样在分析时,结合第二三要素的组成成分(行为时表现),进行由结果到原因的反向辅助论证就必不可少的.
司法精神病学 责任能力评定 医学要件 法学要件 精神障碍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黄建国
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27-31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