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以人格责任论结合动机理论对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的分析

目的:以人格责任论和动机理论相结合对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分析.方法:采用回顾性研究的方法,对105例精神病患者的作案特点进行分析.结果:当症状对行为的影响以及行为愿望的强度不足以改变”行为人”即是”行动者”这一特征时,患者就应当对其行为负责.丧失法律地位、症状支配行为者以无刑事责任能力为主:症状影响行为者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为主;症状与行为无关或无症状者基本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论:人格责任论作为动机理论的适当补充,应用于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可以作为未来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值得尝试的思路.

精神病患者 刑事责任能力 人格责任论 动机理论

铁常乐 张琳 黄青 汪平 陈建生 于庆波 田祖恩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北京,100088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学术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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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