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精神损伤与精神伤残的关系与评定

我国现有的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主要是针对躯体损伤进行法医学鉴定.精神活动是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活动的异常如何进行鉴定被现行鉴定标准所忽视.在各种标准中,对于精神损伤概念及评定标准提及甚少,概念笼统模糊,操作性差,司法鉴定人难以使用.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鉴定标准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评定标准进行了整合和细化,但就精神损伤的评定而言,该标准作为国家标准,仍未能尽遂人愿。一方面是标准的欠缺和不足,另一方面是需求的不断增多。同时,精神损伤大部分可通过治疗恢复健康,但不能恢复的精神损伤就演变为精神伤残。通过国内近十五年来的理论探索与鉴定实践,精神损伤与精神伤残的本质与概念、评定目的与原则、评定标准与方法己经有了比较统一和深入的认识。

精神损伤 精神伤残 司法鉴定

赵虎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学系;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学术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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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3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