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执行的实践与探讨
安康医院一直承担强制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工作,但由于法律缺陷,饱受诟病.刑法第十八条虽然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于刑法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具体程序,实际执行过程中无法可依,如收治的标准、收治的程序、解除的标准无依据.通常以内部规定来代替法律,依据不足.强制医疗工作一直底气不足。被问及依据时躲躲闪闪,较为尴尬。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填补我国刑诉法中无强制医疗程序的空白。新《刑诉法》从第284条至289条共用六个条文,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规定,对其适用范围、决定主体、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救济程序、解除和监督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结束了强制医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但是,毕竟该程序首次出现,在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难免有不完善之处,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操作的难度。
精神障碍 强制医疗 执行工作 司法解释
史天涛 林祥吉
北京市安康医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95-98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