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涉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近年来,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违法犯罪的案件在数量上不断增长,导致该类案件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数逐年增加.对此类案件中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分歧很大,为提高此类鉴定的一致性和规范性,2011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公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将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作为”特殊精神障碍”作出特殊规定:”对自愿摄入者,暂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可进行医学诊断并说明其案发时精神状态.”本文作者针对当前此类案件鉴定中的主要疑惑,如: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人是否应当对该类案件中的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该类案件中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进行鉴定,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等进行思考和分析,提出意见。从刑事政策角度,吸毒者的涉罪行为具有可罚性,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力。然而,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涉罪的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这应是导致当前混乱局面的原因之一,建议及时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工作。
精神障碍者 涉罪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 司法鉴定 立法完善
胡纪念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30-134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