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视野下区域的法制协调化--以《京津冀节能监察法制协调化》课题研究为视角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拓展区域发展空间.——推进重点地区一体发展,培育壮大若干重点经济区.”可以说,区域协同发展已成为今后”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但因区域不同行政规制已成为区域发展一体化的法治”短板”.如何在国家”十三五规划”区域发展一体化过程中将”行政法制区域化”向”区域法制协调化”方面转变,已成为区域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由于京津冀三地社会、经济等发展的不均衡,其地方政府法制建设的不同步,特别是节能减排的地方规章不协同是目前京津冀三地节能减排协调一体化的主要“瓶颈”。因此,在中共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基础上,适时、适度、适当地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标准、统一执法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当然,对于此不能“一蹴而就”,随着京津冀三地的经济融合、发展同步,京津冀三地的节能减排法制工作将会逐步呈现协调一体化的趋势。
行政法 区域法治建设 法制协调化
焦志勇 马星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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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
201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