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思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其物权的原始取得是针对特定的群体,对其加强管理尤其重要,但一切都要依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如果在办事程序中的设定与法律法规不相协调,那么就会造成违法、不作为、乱作为等后果,造成工作的被动,有可能造成法院判定的案例一样的状况。如果在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涉及继承或遗赠情形的,尤其是在不动产实现统一登记后,无需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作为前提条件,取消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这一程序,将更为合理,更能体现“三严三实”的宗旨。
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人 权益保障 立法完善
金昌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南京,210000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525-527
2015-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