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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为鉴,可以明权属--新中国成立初期不动产统一登记权证实析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从今年三月一日起,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在全国普遍实施,在具体实施过程将会遇到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笔者据多年集藏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所实施的全国性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的地政资料,作点实证分析,以期对此项工作增点裨益.国土资源部门完全有能力牵头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重任。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不动产登记之所以推广之全面,进展之迅速,主要是作为巩固土地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当时全党的中心工作,地方政权、农民协会全力投入所致。在大中城市,则由当时的地政部门负责实施。时隔六十余年的当今,由于不动产的基础信息分散,必须由政府主导和组织,也必须有一部门牵头。国土资源部门成立至今,已经开展多次土地调查详查,掌握了较为全面、详实的地籍基础数据,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完全能够牵头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任。

不动产统一登记 土地改革 政府主导

田忠恩

徐州市土地学会,徐州,2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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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