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间艺术生产性保护的模式、难题及策略
应该明确传统民间艺术生产性保护的主体性问题,并予以落实。传统民间艺术是特定社区与群体的文化遗产,这特定社群是此遗产的 拥有者,是毋庸置疑的文化主体。因而,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必须尊重文化主体的意愿,必须让文化主体成为主要受益者,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但是,在生产性保护实践中却很少遵守这个基本原则,就目前民间艺术的生产性保护来说,其主体大多是文化企业,而不是文化遗产的拥有者。造成这种状况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文化遗产保护是外入型需要,而不是本土居民出于文化自觉的内生型需要,因而,民间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并不高,缺乏主动性;二是民间艺人一般经济状况都不太好,而且缺乏文化资本与社会资本,很难成为生产性保护的发起人。针对这个问题,认为虽然不必限制文化企业、工商资本进入传统民间艺术生产性保护领域,但是,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应该致力于扶持民间艺人的小作坊型生产,比如,通过博物馆、文化馆、高等院校等机构设立专项资金收购他们的作品,通过项目资助支持他们的演出活动与产业化发展,而不是仅仅对传承人进行生活资助,更不应该走“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老路,仅仅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历史文化资源来开发利用。只有真正落实民间艺人及其所在社群作为传统民间艺术的生产主体与保护主体的地位,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生产与保护之间的矛盾,达成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活态保护的初衷。
民间艺术 生产性保护 资源开发
季中扬
南京农业大学
国内会议
江苏无锡
中文
293-302
2015-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