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村庄规划中的法秩序: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协同

《城乡规划法》提升了村庄规划的法律地位,成为了塑造村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然而,村庄规划在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实践中,并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甚至是处于失效的状态.村落共同体是小集体的熟人社会,在这里发挥作用的并不是基于权利与程序的国家法,而是基于道德伦理的民间法.村庄规划失效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家法受到规范村落共同体的民间法的消解,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法为村庄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而村庄规划制度的建设滞后.本文从乡土秩序的产生机制出发,分析了城市化、市场化对乡土秩序的影响,讨论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村庄规划中的协同作用,提出村庄规划应采用分类管制、软硬兼施、分级管理的制度设计.

村庄规划 国家法 民间法 协同机制

何明俊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国内会议

第三届全国规划实施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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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92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