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违约责任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理论界看法不一.比较域外制度可发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呈多元化趋势.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应该采取复合原则,也就是主要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补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不宜作为行政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本文对后者持否定态度的理由是,行政合同违约不同于行政违法。前者违反的是合同约定,后者违反的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可能是法律、法规尚未直接涉及的事项,也可能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设定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基于此,行政违约行为很可能仅是违反了合同约定,而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构成行政违法。如果以违法归责原则作为主要归责原则,大量违约而不违法的行为将难于受到追究,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以弥补,行政违约责任制度的功能将因此受到削弱。正因如此,也不宜将后者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政府购买 公共服务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曹海青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保定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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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