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税收法定下的税费关系协调

税费两者之间性质不同,功能互补,如何协调税费关系将直接影响到税收法定的进程.”税收法定原则”是构建现代财税制度应有的题中之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含义、目标及其路径,理论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由此引发的问题是,税收法定之后,同样作为公共收入重要手段之一的收费制度必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税费两者之间性质不同,功能互补,如何协调税费关系将直接影响到税收法定的进程.建议合理收费,规范管理,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督机制。应尽快推进行政收费法研究起草工作,提升有关基金和收费管理制度的法律层级,将一般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财政规章,提高政策执行效力,避免重蹈“三乱”覆辙。同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要求,修订和完善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法规。加强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和权限,确保整个征管流程依法有效运行。

税费关系 法律规制 监督机制 预算管理

邢丽

财政部科研所公共收入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中国财政学会2015年年会暨第20次全国财政理论讨论会

北京

中文

91-96

2015-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