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开放与隐私保护立法
要通过这个法确定边界,确定权利与义务边界,权利与责任的边界,个人权利、市场权利和政府管理权利的边界。第二个是要避免说的立法碎片化,要由现在部门规章的立法方式提升立法位阶,真正实现产业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共同推进这么一种格局。第三个是要推动梯度立法,根据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危险程度以及在大数据环境下大数据所涉及的不同利益,来确立法律调整的方法、手段,界定不同法律调整的边界。而且要通过这个法使互联网产业处理信息更加透明,采用一种主动保护的方式,同时也要保证用户享有真正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还要通过这种技术手段,实现信息的保护,把行业自律和第三方机制等柔性自律结合进来。
数据开放 资源共享 隐私保护 立法完善
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212-221
2015-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