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役权制度在生态保护中的作用
以外在行政强制手段强化对耕地、生态保护的调控和监管,因对土地发展权、土地增值利益配置的不公平,难以抑制集体、农民乃至地方政府牺牲环境以谋求发展之冲动.且因为其系以“施舍”的方式补助土地权利人,而非以权利义务法治化治理方式明确权利义务,无论如何提高补偿标准,均难以对土地权利人形成“道德优势”,难以实施有效强制.以地役权制度推进耕地、生态保护的法治化,通过公平配置土地发展权、土地增值收益,使农民由“被强制”转向“自觉”,通过权利义务明确化赋予追责正当性,有助于提高耕地、生态保护效率,亦系具体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
耕地保护 地役权 资源管理 政府职能
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重庆 401120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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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