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判断”三步法”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本文在介绍《专利法》新颖性与创造性的概念与关系的基础上,论述了适用“三步法”的前提条件与局限性。作为专利审查基准,”三步法”已成为评价创造性的重要标准,在理论和实务上似乎也成为大家公认的”法宝”,如果不能通过”三步法”的检测,一项发明基本上就丧失了其可专利性.不过,从创造性标准设置的初衷来看,”三步法”也有着其不可克服的弊端及缺陷,笔者试图从源头说起,对上述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同时对创造性判断中另一方法”整体比较法”进行简要的梳理.“三步法”必须在整体分析法之下,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适用“三步法”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与发明相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如果不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一意孤行地机械适用“三步法”,其结论就不会“真”。特别要指出的是,当发明与对比文件相比,其面临的问题(起点)一样,而目标(终点)接近时,采用相同的技术路线,适用“三步法”得出的结论才趋于正确。即便是起点与终点相同但技术路线不同的情况下,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仍难以保证结论正确。
专利法 新颖性 创造性 技术路线 法律适用
马云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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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2015-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