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思考
本文结合复审及无效决定的实际案例,对专利审查实践中创造性判断遇到的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为依据,以及不应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局限于现有技术本身的技术缺陷或不足,而应作广义解释,可以是提供一种与已知产品或方法具有相同或相似效果的替代方案.该第118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和归纳方式更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规定,使得其创造性判断在逻辑上更为合理,结论也相对客观。因此,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和归纳,将最终影响到创造性的审查结论。需要人们充分理解《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上述规定,以更加客观、合理的标准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专利审查 创造性 技术效果 法律制度
李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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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29
2015-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