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专利法》第9条还是第22条?

对于同一专利申请人”先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情况,如果对在先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在后申请已获得授权,应当适用《专利法》第22条进行审查,而不应以《专利法》第9条为由要求申请人对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甚至驳回,由此可能带来的”重复授权”问题可以通过后续程序处理.

专利法 重复授权问题 审查工作

王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

国内会议

2015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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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289

2015-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