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等同侵权”司法案例看专利的新颖性审查
专利新颖性审查过程中涉及”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通过分析两个涉及”等同特征”认定的司法案例,尝试从司法判定的角度为新颖性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判断提升审查质量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从两则司法案例中的终审判决不难看出,我国司法政策对于等同侵权中“等同特征”的认定正日趋严格,这也符合目前的司法走向,即“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有关等同侵权规则的适用精神,既要以等同原则克服字面侵权的局限,又要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防止等同原则适用过宽过滥,避免以认定等同侵权的方式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维护公共利益。《专利法》中所规定的抵触申请,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新颖性评价,也充分体现了对于在先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权利的保障是在很有限的范围内进行的,其目的同样是为了鼓励创新,平衡公共利益。因此,受相关司法走向的启发,在认定“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时应该充分、深入地考虑技术手段变换后有可能导致的各种差异,从而更为严谨的对待“直接置换”的认定。客观、全面的评价技术手段及其置换前后的功能、作用及效果,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判定的主要方法,也是全面提升审查质量的有效途径,更是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所在。
专利审查 新颖性 等同侵权 司法解释
李欣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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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376
2015-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