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实用性审查中再现性的思考

《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本文对于实用性审查中涉及再现性这一考虑因素的”随机因素”的内涵进行了一些浅见的思考.通过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对实用性和再现性的立法本意、再现性规定中的”随机因素”以及”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的内涵进行了初步探究,希望能为实用性审查提供一定的参考,并能够进一步明晰实用性的内涵和实质,以助于申请人对实用性的理解.从实用性的立法宗旨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于实用性、再现性的规定,结合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知晓,技术方案的实现受随机因素的影响,是指在确保发明所需全部技术条件下,导致技术方案仍然处于可能能够实现,也可能不能够实现的状态的因素,此时该技术方案的重复实施将依赖随机的因素。具有再现性的技术方案的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而实施结果程度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技术方案无再现性。

专利法 实用性审查 再现性 立法完善

汤丽妮 何莉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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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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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490

2015-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